嘉华律师事务所

微信扫一扫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
打开我们的小程序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首页
知产小知识|美国软件专利适格性判断
2020-01-02
[摘要] 专利的上周我们讲述了中国软件专利适格性的判断,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更多的外国企业进入中国的同时更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去,因此我们需要更多的了解各个国家的专利制度及其不同之处。 今天我们再来说说美国软件专利适格性的判断。美国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与中国专利相同美国软件专利也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演变,著名的案件包括了,Diamondv. Chakrabarty (1980)案,StateStreet Bank (1998)案,Bilski v. Kappos(2010)案,Myriad(2013)案,Alice(2014)案,这一系列的司法案例,讲述了美国在软件专利适格性方面从M-T测试法是适格主题的唯一判断标准到M-T测试法不作为适格判断的充要条件再到Alice测试法的演变过程。

目前根据MPEP的标准,Alice测试法是美国MPEP记载的评价方法,其主要流程如图所示: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出,alice测试法分为了S1、S2a、S2b三步。首先我们需要根据S1判断专利是否属于制造方法、机械、组合方法等常规的专利领域,如果是那么该专利具有专利适格性性,如果不是那么进入S2a。


在S2a步中,我们需要判断该专利是否属于司法案例外的专利,如果不是那么他具有专利性,如果是那么我们则需要通过下一步来检测他是否具有专利适格性。

S2b步中,我们需要将该专利与现有的司法案例对比,将他的附加元素剥离出来,再评价这个附加元素相比于现有的司法是否具有显著的区别且属于授予专利的领域,如果是那么专利具有适格性,如果不是则不具有适格性。


通过MPEP的这三步便可得出一个专利是否具有适格性。但是由于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判例法国家,与我国法院一般都会尊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相比,在美国的专利实践中,美国法院通常在审理侵权案件时会对专利的适格性进行审查。而MPEP作为美国的知识产权局的文件,对美国的法院在审理专利适格性问题时并不强制适用,法官是否会采纳一直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尤其是“附加元素”是否具有显著的区别且是否属于专利的客体,这一问题虽然在MPEP中已有部分列举但是法院并不一定会接受MPEP的认定。


因此在如何美国成功的申请一个专利是并且可以成功的维权是一个非常具有技术难度的业务,需要满足多方面的需求。如果对美国的专利适格性问题,有什么不懂的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并留言,我们将为您一一解答。

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