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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小知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2020-01-02
[摘要] 专利制度与反垄断法的这两项原则,或许让他们从创立之初便成为了一把利剑的两面。 既然是剑的两面那么他们必然有着相对性,也同时由于是一把剑的两面,他们也是一个整体,相互之间并不相悖。

为了保护所有人的合法利益、给与所有权人一定时间的独占权利;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专利制度与反垄断法的这两项原则,或许让他们从创立之初便成为了一把利剑的两面。 既然是剑的两面那么他们必然有着相对性,也同时由于是一把剑的两面,他们也是一个整体,相互之间并不相悖。

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或者说《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之间根本上是具有一致性的 ,它们在激励创新、在保护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可以说是殊途同归、相辅相成的。 一些学者比喻,它们之间是胡萝卜与大棒,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但最终的目标是一致的。所以,在我们的法律和相关的规定指南中也对此给予了肯定。

像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试图给出的答案是:“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个条款实际上给了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地位。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法律特许的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为,其虽具有垄断性质,但法律特许其合法性。然而,条款中也写得很清楚,“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换言之,“正常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受《反垄断法》规制,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受《反垄断法》规制,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垄断行为而受到处罚。

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界定滥用知识产权呢?

过去这个答案一直没有确切的说法,直到2017年3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该指指出, 知识产权滥用并非“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或者从事相关行为时,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滥用需要在《反垄断法》的总体下去考虑。

比如说,某公司掌握有一项专利,专利的内容是通过在普通手机上安装摄像头并通过处理器使其拥有摄像功能。从专利法角度来说,如果他不讲他的专利授权与他人,他人就不能实施,而具有摄像头的手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改进,对于客户来说一定是首选,当你不能制造这样的手机是几乎就意味着被彻底丧失了进入手机市场的机会。

现实中,我们可以回顾知名的“ 微软垄断案”。微软公司拥有Windows大量的专利,其在电脑操作系统上的专利足以支撑他的“垄断”地位,其市场占有率也复合了反垄断法中的要件,欧盟认为微软利用其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捆绑其附带软件 伤害了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利益,因此对微软处以创纪录的4.97亿欧元(合6.65亿美元)罚金,并命令其改变业务方式。

从上述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利用专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就触及了《反垄断法》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高压线,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须 受《反垄断法》规制。 因此我们这样理解会比较好,所谓的“滥用知识产权”,是在实施知识产权的过程中, 过度的打压对手或制造壁垒,其行为或许并不违反专利法,但如果构成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要件,则会被认为是一种垄断行为。

但是,回到最根本,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设定是复合《专利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的要求的,其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技术的流通,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二法的本源是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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