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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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所刑事诉讼部受邀参加上海广播电台《问律师》栏目
2020-01-09
[摘要] 2019年12月15日,经上海广播电台《问律师》栏目组邀请,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胡公钦律师、戎斌律师和周舟律师三人共同参加了《问律师》栏目的电台直播。

2019年12月15日,经上海广播电台《问律师》栏目组邀请,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胡公钦律师、戎斌律师和周舟律师三人共同参加了《问律师》栏目的电台直播。

在该期节目中,探讨的案例系真实案件改编,涉及敲诈勒索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个罪名,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该案中的犯罪行为究竟构成哪一个罪名,是该期节目讨论的重点。主持人成功老师和三位律师结合案例,就敲诈勒索罪和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的异同点展开了讨论,并在现场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一次激烈的对抗。

戎斌律师认为,该案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一,张某索取的转让费没有合法合理的来源。第二,该笔转让费是被张某一人侵吞。张某客观上有主动向被害人索要好处费的行为,而且公司解除合同,发布公告,要求限期搬离,甚至停水停电,这一系列的事情都是由张某一人设计,他的这种行为威胁到了被害人的利益,导致被害人基于这样的心理恐惧,基于希望能够在当地继续经营,被迫向张某交付了转让费,从而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张某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了当地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

周舟律师认为,该案件中张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首先,张某是公司的员工,他的职责就是负责租赁事宜。他向三名被害人收取转让费晚于公司贴公告的时间,二者之间没有关联性。其次,转让费是一个职务行为,张某向三名被害人收取之后,帮助三名被害人重新与公司签订合同,并且收取了最低的租金。实际上,为三名被害人谋取了非常大的好处。我方认为三名被害人的损失与夏某有关,与张某的行为无关。

最后,胡公钦律师就整个案件做了总结,他认为张某向三家商户索取了30万元转让费,可以将其行为视为私自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从而影响正常的经济环境与秩序,这是一个不好的社会风气;因此我国相对应出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应对这样不良的风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完全是针对这样的情形而设立的。因为张某的索贿行为,使得三名商户与其他商户处在不平等的地位,使其以较优惠的价格获得了租赁房屋的权利。因此,张某应当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近一个小时的节目中,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积极参与上海广播电台的阿基米德APP的线上投票,表达了他们对案件的看法,线上线下的互动,让“给大众普法”这个栏目宗旨得到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