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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e租宝到中晋系,解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0-01-06
[摘要] 最近小半年,从e租宝、金鹿财行到中晋资产,轰动性的崩盘事件一件接着一件,动辄百亿规模。涉案金额大、参与人数多,已成为这类犯罪的新特点。虽披各式“马甲”,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却万变不离其宗。下面胡律师为大家简单讲解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最近小半年,从e租宝、金鹿财行到中晋资产,轰动性的崩盘事件一件接着一件,动辄百亿规模。涉案金额大、参与人数多,已成为这类犯罪的新特点。虽披各式“马甲”,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却万变不离其宗。下面胡律师为大家简单讲解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解读前,插播小知识一条,何为“旁氏骗局”? 

1919年,意大利移民查尔斯·庞兹(下图),在美国弄了一个实际上子虚乌有的企业,他在融资时许诺三个月40%的超高利润回报,然后再向新的投资人融资作为盈利付给前面的投资人。丰厚的利润,让庞兹的骗局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历时一年多才最终破灭。这一套游戏,后来在金融术语里被叫做“庞氏骗局”,用中国人的话来说就是“拆东墙补西墙”。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同时有这四个行为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一,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报;

第四,向不特定对象融资的。

但是,这一规定不仅有例外,而且有例外的例外。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例外就是:没有公开宣传,只向亲友和单位内部特定对象融资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存款。例外的例外就是:明知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向其他不特定对象融资却放任的,和为了集资把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的,这两种情况还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起步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个人的话,集资款达到20万以上或者集资对象达到30人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10万元以上直接损失的,就要负刑事责任了。单位的话,负刑事责任的“起步价”是集资款100万以上,集资对象150人以上;给存款人造成50万以上损失。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如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使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也要负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金额以集资的总额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即使案发前后退还了集资款的,也只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三、如果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该怎么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相关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所以,要想不坐牢或少坐牢,那就要及时把集资款乖乖地还回去。

非法集资的规定太枯燥。但是错走一步,就能决定了是住洋房还是坐班房。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行为受过两次处罚,两年内又犯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较广的;因不能归还造成他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或者引起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或者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吸收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二)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三)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