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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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应当关心的房屋产权问题
2020-01-07
[摘要] 从事律师行业这些年,办理过不少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随着上海房价的节节攀升,时常有当事人询问我诸如“婚后这房屋我是否有份?”、“如果今后离婚,我可以分到房屋份额的多少”的问题,为了方便大家消除疑惑,本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高院的若干解释,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现撰文如下,不当之处尽请大家谅解。

从事律师行业这些年,办理过不少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随着上海房价的节节攀升,时常有当事人询问我诸如“婚后这房屋我是否有份?”、“如果今后离婚,我可以分到房屋份额的多少”的问题,为了方便大家消除疑惑,本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高院的若干解释,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现撰文如下,不当之处尽请大家谅解。


 一、婚前房产篇


    对于婚前房产的权属一般情况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信息为准。


1.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且婚后产权登记未添加另一方姓名的,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但产权登记添加另一方姓名的,且未约定按份共有,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可认定为共同共有,但在离婚诉讼中出资方可适当多分。


 二、婚后房产篇


1.对于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若夫妻之间无任何约定,则不论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一方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如出资方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应当视为其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份额。


3. 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给夫妻的,若房屋产权登记为其子女的,视为其父母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另一方无权享有份额。若房屋产权登记为其子女的配偶,或为子女夫妇的,视为对该两人的赠与,认定为共同共有。


 

三、其他情况


1.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置房屋,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后两人解除恋爱关系,则该房屋作为共有财产。但是涉及财产分割时,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2.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若双方未结婚,则出资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已支付的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