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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选好遗产管理人了吗?
2020-03-19
[摘要] 2020年将是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之诞生元年。(作者:张楠)

拿破仑曾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2019年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根据审议情况,民法典预计将于2020年正式颁布实施。

民法典草案现有条文1260条,可谓包罗万象,洋洋洒洒的条文囊括了我国民事关系中各领域的法律规定。一些耳熟能详的部门法以及原民法通则将被颁布实施后的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所替代。

民法典草案条文中有许多亮点,而笔者在本文中介绍的遗产管理人相关条款就是其中之一。


一、民法典草案首次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草案在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是“遗产管理人”的名称首次出现在我国正式法律条文中。经笔者统计,该名称共在10个条文中表述了15次,其中第1145条、1146条、1147条、1148条、1149条合力搭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框架,浓墨重彩。因此,2020年将会是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之诞生元年。


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内容

民法典草案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具体如下:

三、遗产管理人在我国是否应该被广泛适用?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人民群众对遗产管理人极其陌生,可在国外甚至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则已经非常普遍。究其差异化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是我国传统风俗文化对死亡的忌讳,导致老百姓对于立遗嘱都讳莫如深,更别提指定遗嘱执行人了。对于这一顾虑,笔者认为大可不必,即便是声称“万岁”的古代历朝皇帝都在生前以“代书遗嘱”的方式确定了皇位继承人,继位者也一同继承了莫非王土的天下财富,可被“戏说”为最早的遗嘱。一般情况下,皇帝立遗嘱时,还遵从沿用至今的见证人系非利害关系人的回避原则;若是当时有录音、录像遗嘱的条件,相信必会采用。以上虽为戏言,但普罗大众对于避讳谈及后事的心理却也应引起反思,你若烧香拜佛总该相信生死乃无常之事。

二是中国人家庭观念强,被继承人担心生前立遗嘱且继承人们知晓会损害家庭和睦关系。但恰恰相反,不立遗嘱后患无穷。在未立遗嘱或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产纠纷案件中,继承人们之间的诉争深深伤害了彼此之间的亲情。

三是以前民间的剩余财产较少或财产形态比较单一,货币、房屋是主要财产形态,似乎没有必要委托遗产管理人。随着改革开放至今民营企业经营者财富长期积累和全民创业、万众创新,被继承人财产在死亡后的遗产形态包括货币、房屋、土地使用权、股票、股权、合伙份额、债权、艺术品、著作权、商标、专利、信托利益等公民合法财产,在继承人分割并实际获得遗产之前,这些形态各异的遗产有贬值甚至毁损的可能。

为了解决上述诸多问题,生前立遗嘱并指定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或者由继承人共同推举遗产管理人是一项万全之策,应该被广泛适用。


四、遗产管理人的选择及其作用

哪些人适合作为遗产管理人呢?笔者暂且自吹自擂一番——律师是遗产管理人的不二人选。放眼海外已有遗产管理人的国家和地区,律师是遗产管理人的主力军。这种选择和遗产管理人应发挥的作用密不可分:

1、 遗产管理人能谨慎、专业的管理遗产

上文已经提到遗产形态的多样性,这就要求遗产管理人对于各形态资产都具有相应的识别、保管、处置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很难想象一名不知合伙企业为何物的遗产管理人能谨慎、专业的维护合伙份额相应的权利,也很难让非法律专业的管理人处理一份涉及债权债务纠纷的遗产。而具备专业能力的遗产管理人显然比普通继承人在一定期限内更能让遗产保值;甚至优秀的管理人不仅可以及时止损,还可以使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增值。

2、 保障继承人公平分配遗产

在继承开始后由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查明遗产范围并制作遗产清单,并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遗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将得以保障,不再引起常见的继承人之间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及遗产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3、 保证被继承人对于遗产分配的意愿

若被继承人生前已指定遗嘱执行人,该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开始后就能直接依法成为遗产管理人。这相当于被继承人在去世后仍有一位受法律义务约束的管理人帮助其实现个人遗愿,保护遗愿不被篡改和攻讦。对于尚在人世的被继承人而言,此类守门人角色的出现不失为是一种慰籍。

4、维护继承人之间的亲情

众所周知,在我国的继承纠纷中,只缘身在此山中的身份窘境让继承不再理会亲情纽带和人生智慧,而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了中立第三人管理遗产的安排。不仅有利于维护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避免纠纷和潜在纠纷隐患。

以上抛砖引玉般列举了遗产管理人的作用,相信管理人在实务履行职责后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体会到更多的好处。不言而喻,律师是能发挥这些作用的最适当选择之一,律师的专业、谨慎、服从法律和约定的职业操守、平衡各方利益的协调能力等特点,能最大限度发挥遗产管理人的作用。


五、遗产管理人制度尚待进一步制订实务操作细则

虽然民法典草案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细节予以补充,笔者认为有诸如遗产管理人诉讼主体身份、无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债权申报程序、是否允许被继承人指定遗嘱执行人在管理遗产时实现某些特殊遗愿等很多操作口径需要明确。

笔者注意到,在2019年11月有媒体报道,因某家律所成为“遗产管理人”,某法院向该律所送达了关于遗产债务纠纷的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该律所的遗产管理小组负责人表示这标志着律所以遗产管理人身份取得了独立的诉讼地位。笔者认为该个案并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但是遗产管理人取得涉及遗产相关案件的诉讼主体身份是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否发挥重要作用的条件,让我们拭目以待。

另外,当下独生子女且未婚、未生育的群体越来越多,是否允许可能最终无继承人的他们在生前立遗嘱实现遗赠,并通过遗产管理人监督受遗赠人实现某些特殊目的呢?例如设立某形式的基金来捐助特定公益事业,甚至照顾被继承人的宠物?


经专家研究,预计2030年中国65岁以上人口占比将超过日本,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国家。遗产管理人制度将会是我国老龄化进程中的重要保障制度之一,律师应在该制度建设、落地过程中积极提供高标准的管理人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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