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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采用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影响
2021-04-12
[摘要] 夫妻约定财产制即男女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各方所得财产归属进行书面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通过书面约定方式就双方财产归属进行明确。

一、   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即男女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各方所得财产归属进行书面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通过书面约定方式就双方财产归属进行明确。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例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而约定财产制则是夫妻双方依法意思自治的选择。约定财产制应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在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二、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  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可知,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以判断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当夫妻具有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时,即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包括,共同签署负债文件,或一方事前未明示共同负债但事后表示追认的,及其他实践中能够证明双方知晓债务并愿意承担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基于夫妻关系的存续,夫妻间具有天然的家事代理权。因此在债务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则推定夫妻对该债务具有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进而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例外情况


不具有共同负债意思表示且超出家事代理范围的负债,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但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消费趋于多元化,夫妻共同生活的支付大量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相关支出亦属于夫妻共同消费,或基于共同利益管理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因此基于共同受益的情况,债权人可在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情况下,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   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影响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当夫妻间采用财产约定制的,婚姻存续期间可能不形成夫妻共同财产,但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共同债务却无可避免。在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清偿呢?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夫妻间的约定财产制契约属于内部约定,该契约仅就夫妻间具有约束力。当发生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作为不知情的第三方,该内部契约对其不产生效力,故债权人仍能向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要求偿还债务。夫妻也应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原因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存在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或夫妻共同受益为前提,故承担清偿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应局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约定财产制契约在夫妻间存在约束力,因此一方在承担对外债务后,可依据约定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四、    小结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就夫妻共同债务,除举债时第三方明知该约定的,该约定不影响第三方向夫妻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但作为对夫妻双方具有内部约束的约定,约定可作为夫妻承担债务之后内部追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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