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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合同中间人成为合同诈骗被告人
2026-04-20
[摘要] 在跨境商事交易中,纯粹的合同中间人 / 资金通道方,极易因信息不对称、证据链条断裂、侦查导向偏差等多重因素,被错误纳入刑事追诉,沦为合同诈骗的被告人,甚至面临长期羁押与错误定罪的风险。此类案件并非孤例,其背后是跨境贸易规则、刑事证据标准、侦查取证逻辑与中介行为边界的多重交织。何故他成为了被告人?

在跨境商事交易中,纯粹的合同中间人 / 资金通道方,极易因信息不对称、证据链条断裂、侦查导向偏差等多重因素,被错误纳入刑事追诉,沦为合同诈骗的被告人,甚至面临长期羁押与错误定罪的风险。此类案件并非孤例,其背后是跨境贸易规则、刑事证据标准、侦查取证逻辑与中介行为边界的多重交织。

一、典型场景:中间人被卷入诈骗追诉的基本形态

某境内企业负责人,作为贸易中介与资金划转协助方,经他人介绍与境外主体开展合作。境外一方以大型贸易项目需缴纳项目激活金为由,要求境内供货方预先支付大额资金,承诺项目启动后返还并履行供货合同。境内实际供货方因外汇管制等政策限制,无法直接向境外账户付款,遂委托该中间人及所在企业代为办理资金跨境划转

中间人基于对境外合作方的信任,按照行业惯例与双方约定,协助完成资金路径安排与转账操作。供货方资金经多层账户最终汇入境外指定账户,境外主体出具收款凭证与项目激活确认文件。此后,境外合作方突然失联,以疫情、疾病、当地政策变动等理由中断沟通,项目彻底停滞。

供货方资金无法追回,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未追究境外实际控制方责任,反而将协助转款的中间人列为诈骗共犯,导致中间人被立案、刑拘、逮捕,陷入刑事程序。

二、核心成因一:上游诈骗者刻意欺骗,中间人自始属于受骗方

1. 中间人无诈骗主观故意中间人自始至终相信项目真实存在,对境外主体的诈骗意图、虚假文件、失联计划完全不知情,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亦无与境外主体通谋的意思联络。

2. 中间人自身亦是受害人为促成项目,中间人前期已自行投入大额资金,与供货方同为诈骗行为的被害人,不具备 “骗取他人财物” 的动机与行为。

3. 信息差导致行为误判中间人不掌握境外主体的真实背景、资金流向与履约能力,仅依据对方提供的文件与承诺开展中介服务,属于被蒙蔽的中间环节

三、核心成因二:关键证据缺失,银行流水与资金链条无法还原

1. 跨境资金流水取证不能资金经境内多层账户划转至境外,跨境账户信息、境外收款账户流水、实际资金支配记录难以调取、无法固定,侦查机关难以查清资金最终去向。

2. 证据指向片面归因因无法追踪至境外实际收款人,侦查机关将资金经过的中间账户、协助转款的中间人作为最易锁定的对象,以 “资金经你手转出” 作为核心指控依据。

3. 无罪证据难以呈现中间人无获利、无截留、无占有资金的客观证据,因跨境取证困难、境外文件效力争议等原因,难以在侦查阶段有效提交,导致无罪事实被掩盖。

四、核心成因三:侦查工作偏差与不作为,加剧错误追诉

1. 侦查方向错位未重点追查境外实际控制主体、合同真实性、项目真伪、资金最终流向,而是聚焦境内中间人,以境内易取证、易抓捕的主体替代境外实际诈骗人。

2. 关键事实未核查对中间人提供的境外失联证据、境外报案材料、项目虚假线索未核实、未委托协查、未固定,忽视中间人自身被骗的核心事实。

3. 行为定性简单化合法的中介服务、合规的资金协助划转,直接等同于诈骗实行行为,不区分 “通道角色” 与 “非法占有角色” 的边界。

五、核心成因四:角色边界模糊,中介行为被刑事化评价

1. 民事中介与刑事诈骗界限不清中间人仅提供信息介绍、转款通道、交易协调,未参与合同签订、未收取佣金、未占有资金,属于典型民事中介行为,不具备刑事诈骗的构成要件。

2. 结果归罪倾向明显以 “供货方受损” 这一结果倒推责任,忽视主观故意、通谋事实、非法占有目的等核心构成要件,以客观损失替代主观罪过

3. 跨境交易特殊性被忽视外汇管制、跨境结算、多层转款等贸易惯例,被错误解读为 “规避监管、掩盖犯罪”,加剧对中间人的刑事怀疑。

六、法律反思:避免中间人被错误定罪的关键规则

1. 严格坚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定合同诈骗必须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无通谋、无获利、无占有的中间人,不构成共犯。

2. 以资金最终去向为核心认定资金未进入中间人账户、未被其控制与支配,仅提供转款通道的,不应认定为诈骗所得

3. 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违约因境外主体违约、失联导致的损失,属于跨境商事纠纷,不应动辄以刑事手段介入。

4. 强化跨境取证与责任追查侦查机关应重点追查境外实际控制人,而非将境内中间人作为 “替代追诉对象”,避免打击无辜。

结语

在跨境贸易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合同中间人≠合同诈骗被告人。上游诈骗者的蓄意欺骗、关键银行流水与跨境证据缺失、侦查取证偏差,共同将无辜中间人推向刑事被告席。司法机关应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中介行为,坚守证据裁判与主客观统一原则,避免因侦查便利与证据短板,造成错误羁押与错误判决,切实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经营行为。

为何合同中间人成为合同诈骗被告人

在跨境商事交易中,纯粹的合同中间人 / 资金通道方,极易因信息不对称、证据链条断裂、侦查导向偏差等多重因素,被错误纳入刑事追诉,沦为合同诈骗的被告人,甚至面临长期羁押与错误定罪的风险。此类案件并非孤例,其背后是跨境贸易规则、刑事证据标准、侦查取证逻辑与中介行为边界的多重交织。

一、典型场景:中间人被卷入诈骗追诉的基本形态

某境内企业负责人,作为贸易中介与资金划转协助方,经他人介绍与境外主体开展合作。境外一方以大型贸易项目需缴纳项目激活金为由,要求境内供货方预先支付大额资金,承诺项目启动后返还并履行供货合同。境内实际供货方因外汇管制等政策限制,无法直接向境外账户付款,遂委托该中间人及所在企业代为办理资金跨境划转

中间人基于对境外合作方的信任,按照行业惯例与双方约定,协助完成资金路径安排与转账操作。供货方资金经多层账户最终汇入境外指定账户,境外主体出具收款凭证与项目激活确认文件。此后,境外合作方突然失联,以疫情、疾病、当地政策变动等理由中断沟通,项目彻底停滞。

供货方资金无法追回,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未追究境外实际控制方责任,反而将协助转款的中间人列为诈骗共犯,导致中间人被立案、刑拘、逮捕,陷入刑事程序。

二、核心成因一:上游诈骗者刻意欺骗,中间人自始属于受骗方

1. 中间人无诈骗主观故意中间人自始至终相信项目真实存在,对境外主体的诈骗意图、虚假文件、失联计划完全不知情,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亦无与境外主体通谋的意思联络。

2. 中间人自身亦是受害人为促成项目,中间人前期已自行投入大额资金,与供货方同为诈骗行为的被害人,不具备 “骗取他人财物” 的动机与行为。

3. 信息差导致行为误判中间人不掌握境外主体的真实背景、资金流向与履约能力,仅依据对方提供的文件与承诺开展中介服务,属于被蒙蔽的中间环节

三、核心成因二:关键证据缺失,银行流水与资金链条无法还原

1. 跨境资金流水取证不能资金经境内多层账户划转至境外,跨境账户信息、境外收款账户流水、实际资金支配记录难以调取、无法固定,侦查机关难以查清资金最终去向。

2. 证据指向片面归因因无法追踪至境外实际收款人,侦查机关将资金经过的中间账户、协助转款的中间人作为最易锁定的对象,以 “资金经你手转出” 作为核心指控依据。

3. 无罪证据难以呈现中间人无获利、无截留、无占有资金的客观证据,因跨境取证困难、境外文件效力争议等原因,难以在侦查阶段有效提交,导致无罪事实被掩盖。

四、核心成因三:侦查工作偏差与不作为,加剧错误追诉

1. 侦查方向错位未重点追查境外实际控制主体、合同真实性、项目真伪、资金最终流向,而是聚焦境内中间人,以境内易取证、易抓捕的主体替代境外实际诈骗人。

2. 关键事实未核查对中间人提供的境外失联证据、境外报案材料、项目虚假线索未核实、未委托协查、未固定,忽视中间人自身被骗的核心事实。

3. 行为定性简单化合法的中介服务、合规的资金协助划转,直接等同于诈骗实行行为,不区分 “通道角色” 与 “非法占有角色” 的边界。

五、核心成因四:角色边界模糊,中介行为被刑事化评价

1. 民事中介与刑事诈骗界限不清中间人仅提供信息介绍、转款通道、交易协调,未参与合同签订、未收取佣金、未占有资金,属于典型民事中介行为,不具备刑事诈骗的构成要件。

2. 结果归罪倾向明显以 “供货方受损” 这一结果倒推责任,忽视主观故意、通谋事实、非法占有目的等核心构成要件,以客观损失替代主观罪过

3. 跨境交易特殊性被忽视外汇管制、跨境结算、多层转款等贸易惯例,被错误解读为 “规避监管、掩盖犯罪”,加剧对中间人的刑事怀疑。

六、法律反思:避免中间人被错误定罪的关键规则

1. 严格坚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定合同诈骗必须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无通谋、无获利、无占有的中间人,不构成共犯。

2. 以资金最终去向为核心认定资金未进入中间人账户、未被其控制与支配,仅提供转款通道的,不应认定为诈骗所得

3. 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违约因境外主体违约、失联导致的损失,属于跨境商事纠纷,不应动辄以刑事手段介入。

4. 强化跨境取证与责任追查侦查机关应重点追查境外实际控制人,而非将境内中间人作为 “替代追诉对象”,避免打击无辜。

结语

在跨境贸易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合同中间人≠合同诈骗被告人。上游诈骗者的蓄意欺骗、关键银行流水与跨境证据缺失、侦查取证偏差,共同将无辜中间人推向刑事被告席。司法机关应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中介行为,坚守证据裁判与主客观统一原则,避免因侦查便利与证据短板,造成错误羁押与错误判决,切实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经营行为。